各基层一级团委:
规范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是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密切团组织和团员之间联系的有效措施和增强团员意识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试行)(团粤发〔2016〕9号)》(下简称《细则》)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及做好我市2016年度团费收缴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团费收缴工作。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基层团委应将团费收缴与团内组织生活相结合,明确团费交纳时间,严格执行各类团员交纳标准。按照《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各基层团组织对团员收取团费的标准如下:1.学生团员应交团费为0.2元/月;2.农民团员应交团费0.5元/月;3.其他类型团员应交团费为3元/月。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对于确有生活困难的团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每次申请少交或免交团费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二、严格团费收缴工作。按规定比例向上级团组织缴纳团费,是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也是一条政治纪律。任何基层团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欠缴或少缴团费。按照《细则》要求,结合东莞实际,各基层团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40%上缴团市委。团市委将严格按照团内统计信息数据核定各基层一级团委应上缴团费。各基层团委须按照团组织隶属关系、所辖团员数量及类别、各层级团组织团费留用比例逐级上缴团费,各级团组织上缴团费不得低于最低缴纳标准。
团市委将加强对各基层团委团费收缴情况的监督管理,将团费收缴情况作为对各基层团委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故意拖延上缴或少缴纳团费的各基层团委将提出严肃批评,督促其立即补交。如长期拖延不缴,将缩减或取消该基层团委及其下属团组织的评优资格,年度考核工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如故意拖延不缴,将通报该基层团委同级党委。
三、科学合理使用团费。团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使用和下拨团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团费日常管理。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应当以团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可在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不得将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健全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
请各基层团委以一级团委为主体统筹团费上缴工作,2017年3月4日前将应上缴团费汇入团市委团费专用账户,并在汇款账单注明团委名称,5天内持银行回单到团市委办公室换取正式团费收据。
联系人:办公室 陈玉珍 联系电话:22226268
组织部 莫镇源 联系电话:22114722
团市委团费专用账户名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东莞市
委员会
账号:44001775139053004283
开户银行:建行东莞城区支行
共青团东莞市委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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