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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东莞青少年网  http://www.dgyouth.gd.cn/  2006-02-07 22:1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在我市的实施,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健康、持久开展,为我市的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以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各类集体(班、组、队、岗、柜、车、船、站、所、店、项目、工程等)为单位,在劳动实践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卫生、交通、商贸、旅游、邮政、电信、移动、电力、工商、个协、税务、金融、检验检疫、建设等窗口性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室等开展。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诚实、信用、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六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以职业文明、岗位效益为主要内容的创建先进集体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入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行业、岗位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为了确保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市成立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团市委、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电力局、市电信局、市邮政局、市个协、市私协等部门组成,活动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团市委宣传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系统、单位要相应成立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确保创建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有成效;创建管理工作做到:规划从宽,评审从严,数量从紧,监督从勤,活动从实,层次从高。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划拨适当的经费,为本单位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

    第十条   各行业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和完善规范的创建标准。

    1、团组织单独创建的单位以现有的岗位责任制为基础,制定出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三者统一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先进性突出的创建标准。

    2、行业联合创建标准,由团市委与同级行业部门在总结基层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并作为本行业的要求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模范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5、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做到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6、重视群众意见和要求,与服务对象之间建立起一定的联系渠道,能够及时根据社会反映改进自己的工作。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十三条   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各单位必须按市的要求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活动的基础上年初向市申报本单位创建“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方可参加本年度的评选。

    第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准确,有说服力。

    第十五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对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市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市“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启动的行业,团市委每年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各行业系统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按各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评选办法评选系统的“青年文明号”,并由团市委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授予东莞市××系统“青年文明号”。对于尚未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启动的行业,由各镇区各部门根据创建实际向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申报,成绩突出的由团市委命名表彰。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每年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对市“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对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经验和典型事迹,积极营造创建活动的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青年文明号”奖励与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挂钩,纳入本单位奖励机制。

    第十九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应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重点培养对象,提供学习、锻炼、使用的机会。

第六章    考核、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市“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团市委与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团市委与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成立市“青年文明号”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监督和管理。监督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团市委宣传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作为展示基层单位企业形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未被命名的青年集体,只能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语或旗帜;已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才能挂“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格按团中央统一要求,统一用铜板底,长方形;“青年文明号”字样用江泽民同志题字,字体为红色;其上、下方分别为级别、落款,字体为黑体、黑色;市级的牌匾按480mm×300mm规格制作。

    第二十四条  采取定期、随机组织检查与定期上报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一方面通过各镇区、行业团委定期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通过借助新闻媒介、青年文明号监督委员会、行风管理监督机构、青年志愿者队伍等的参与,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使“青年文明号”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另外,团市委采用“公示”制度,在东莞青少年网站公开“青年文明号”单位名单,并开设投诉电话,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核、监督工作与命名授牌结合,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按照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继续调整、完善创建工作,经再次考核后达标者,进行命名表彰。

    第二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市“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都要通过各镇区团委向市“青年文明号”监督委员会提出复核。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约监督员和社会监督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

    第二十七条  凡“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或所有负责人年龄超过35岁,或集体因实际需要解散、改组、变更工作任务,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牌匾,由命名单位给该集体颁发纪念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服务工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发生损害消费者、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在舆论媒介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核属实的。

    4、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九条  撤销市“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市“青年文明号”监督委员会提出动议,由团市委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地团委与主管部门共同实施。撤销的牌匾收回团市委。

第七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条  窗口行业各级 “青年文明号”和创建“青年文明号”集体都必须派发“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和“创建青年文明号服务卡”。

    第三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正面式样按团中央统一式样,背面应有承诺内容,联系电话,岗员岗号或姓名。承诺内容由各“青年文明号”集体根据岗组的实际制定,并报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三十三条  全国、省“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考核、监督、管理、奖励,按团中央和团省委等有关部门颁发的办法进行,我市青年集体上报全国和省“青年文明号”工作,统一由团市委负责组织、协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更改、解释权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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